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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24-02-17 12:12:42 |   作者: 进口业务

  对确认疑似和确诊参保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落实“五个全部”要求。“乙类乙管”实施后,住院治疗费用“一延续、一扩大”。继续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新冠感染患者符合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确定;同时,扩大救治医疗机构范围,由定点或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地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另外,新增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病人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其中,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积极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参加新冠病毒核酸和抗原检测试剂等耗材采购,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抗原和疫苗相关价格,推动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9.5元,核酸混合检验测试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2.8元;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2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允许超出每人份6元;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调整为每次4.5元(含注射器)。

  一是落实新冠治疗费用结算。按照“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方案要求,对符合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及其他几个国家规定的医药费用执行统一医保待遇标准。疫情发生以来至2022年底,全市医保基金预付(含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74.28万元,共涉及151人次。“乙类乙管”实施后,迅速完成新冠治疗药品贯标标识和国家医保平台改造,进一步简化结算流程,保障新冠治疗费用医保结算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截至2023年3月,通过国家平台线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645.54万元。

  二是加快核酸和抗原检测费用结算。对“应检尽检”人群中属于就医看病情形的参保患者,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核酸和抗原检测费用,分别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联合卫健、市监等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验测试价格专项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核酸检验测试费用及时作出调整,防止违规收费。截至2023年3月,全市“应检尽检”人群中属于就医看病情形的核酸检验测试196.89万人次,医保基金已预付核酸检验测试费用合计8155.08万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核酸检验测试费用常态化结算机制,全力推进医保结算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截至2023年3月,全市医保基金已预付“看病就医”核酸检验测试费用8155.08万元;属于医保基金已支付的“非看病就医”情形的核酸检验测试费用,已商财政部门制定从2023年起的“三年还款计划”,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三是按时足额支付新冠疫苗和接种费用。按照省的要求,阶段性上解医保基金应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用于保障全市人民新冠病毒疫苗免费接种,全程做到了“钱等苗”,为迅速筑牢免疫屏障提供了有力支撑。并商财政部门落实专项资金结余记账工作,做好基金运行分析研判,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作。疫情发生至今,我市已上解58871.76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新冠病毒疫苗费用的支付。截至2022年12月,我市新冠疫苗接种人次合计12,554,867人次,疫苗费用合计47,900.23万元,接种费用合计10,971.53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所属期2022年7月至9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统计,符合阶段性缓缴条件的企业4.3万户,共计缓缴金额1.02亿。同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短信、税企交流群、电子税务系统弹窗等多渠道发布缓缴医保费补缴温馨提示,并对批扣的个体户做好批扣补缴工作,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

  结合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的职责,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参加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省际联盟集采,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医疗救治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的供应。全市一共54家医疗机构参与,协议总量为947万(人份/套/支)。为适应严峻的疫情形势,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合乎条件的新冠治疗药品(原药品目录外的)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根据最新的国家优化疫情防控政策“二十条”、“新十条”要求,协助市发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疾控等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的采购储备工作。充分的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哨点”作用,强化防疫物资价格监测,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坐地起价等行为。

  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互联网+”复诊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利用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推行电话办、掌上办、网上办、预约办等“非接触”方式咨询、办理业务。建立“双通道”机制,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服务。参保人员可凭电子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疫情防控医保政策并做好政策解读,全力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经办工作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接口改造。